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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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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宣】公路法第27條已修正並經總統公布,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26
  • 資料點閱次數:105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公路法第27條已修正並經總統公布,原「汽車燃料使用
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
管費」或「養管費」,徵收目的係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
安全管理使用,更名後開徵期程、繳費方式及繳納金額均
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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