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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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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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答
問:什麼叫做「科技設備監控」?
答:科技設備監控是一種透過電子科技設備,來執行定點監控(如居家監控monitoring)或行蹤監控(如增設GPS系統,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之區域與時間)的工具。換言之,就是應用科技技術,以電子設備取代傳統人力監督受監控人的一種方式。
問:「電子監控」與「科技設備監控」有何不同?
答:其實是一樣的,過去大部分都翻譯成電子監控,雖然比較口語化,但「電子」的技術,無法涵蓋或因應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所以,在訂定相關法規時,便用「科技設備監控」代替俗稱的「電子監控」,以求用語的週延。
問: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目的?
答:藉由科技設備監控,我們可以判斷受監控人於指定時間是否停留或離開特定地點,或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時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以此判斷受監控人是否確實遵守檢察官所下的宵禁命令、限制住居處所命令或遠離禁止出入場所命令。
問:什麼類型的案件,可以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的規定,下類型的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可以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一、 犯性侵害犯罪,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
二、 犯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且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者。
問:上一題的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在什麼情形下,會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有下列情形時,可以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一、 有夜間犯罪習性或有反覆實施犯罪之可能,經檢察官命令實施宵禁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
二、 無一定住居所或居住處所不利保謢管束之執行,經檢察官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
問: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性質為何?
答: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性質屬於一種居家監控,要求受監控人在宵禁時段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時段內,一定要在居住處所,不得外出。
問:受監控人實施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期間與時段?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由檢察官指定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期間與實施時段。
問:科技設備監控可以執行24小時嗎?
答:執行保護管束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復歸社會,藉由與外界接觸,學習如何適應社會生活並督促自己言行能達社會期待,改過遷善。因此,若執行24小時的科技設備監控將形同居家監禁,妨害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順利復歸社會,所以,實務上並不會命其24小時皆執行科技設備監控。
問:科技設備監控如何操作?
答:目前科技監控設備系統由下列元件組成:
一、發訊器:強制性侵害加害人全天配戴於身體某處。
二、讀取器:固定安裝於性侵害加害人的居住處所。
三、訊號延展器:擴大訊號接受範圍。
四、監控系統平台:負責訊號之傳遞。
上述科技監控設備系統裝置完成,開始監控後,遇有違規事件時,監控系統會發出訊息通知觀護人或相關人員,使上述人員能適時警告違規的受監控人,或通知轄區警察採取查察行動。
科技設備監控運作圖示
問:受監控人違反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命令,會有何結果?
答:科技設備監控是檢視受監控人有無違反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命令的監控方式,也是執行保護管束的措施之ㄧ。所以受監控人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可以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的規定,由執行保護管束的地檢署報請撤銷假釋,或聲請撤銷緩刑付保護管束的宣告,以接續執行殘刑或宣告之刑。
問:受監控人惡意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會有刑責嗎?
答:在性侵害加害人居住處所及身上安裝的科技監控設備,是屬於公物,所以受監控人或其他人,如果故意毀損監控設備,會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實務上已有受監控人故意毀損監控設備,而遭法院判刑確定的案例。
問: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可以確保受監控人不會再犯嗎?
答: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本質,是要讓受監控人增加自我控制的能力,並不保證可以避免受監控人的違規脫逃及再犯行為。面對心存惡念的受監控人,意欲再犯及惡意脫離監控時,是無法事前防範的。所以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並不能達到零再犯及零脫逃。
問:我國是否考慮採取 GPS 的行蹤監控?
答:我國目前的科技設備監控是屬於居家監控的性質,無法執行行蹤監控。本部目前已在研發結合全球定位系統(GPS)的監控設備。未來科技設備監控結合GPS系統後,將可完全知悉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的所有行蹤。但掌握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的所有行蹤,並不表示受監控人即不會再犯或脫逃。
問:從上述問題得知,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並輔以實施科技監控設備,無法有效預防受監控人再犯,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降低受監控人的再犯行為?
答:目前從事心理治療的臨床人員大多同意,採取「再犯預防取向」為主的認知行為治療法,對性侵害加害人具有治療效果,可以降低性罪犯的再犯率。所以,降低性罪犯的再犯率,除了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外,還需要強化其心理諮商及治療輔導的配套措施,增加性罪犯的內在控制力量,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