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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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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票賣票都有罪?✽✽賄選刑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7
  • 資料點閱次數:25237

●候選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都是買票的行為。

●買票的人不限於候選人,替候選人買票也一樣成立犯罪。

●買票的方式除了將買票的代價交給選民固然構成買票罪,向選民表示要給好處,並且要求對方把票投給自己或特定的候選人,或者已經同選民講好買票條件,雖然還未交付代價,都構成買票罪。

●買票除約定投給某一特定的候選人外,約定不去投票,或故意去投無效票,同樣構成買票罪。

●預備買票也構成犯罪;有意買票的人雖然還在準備階段,還未向人買票就被查獲,也是要負刑事責任,同時所有準備買票的金錢、財物都會被沒收。

●買票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都是賣票的行為。

●不論是選民主動提出要求,或是雙方講好條件,或是實際上收到買票錢,每一種的行為都能成立賣票罪。

●賣票的代價不只是指金錢或財物,還包括可以滿足人的慾望與需要的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收取對方財物後,答應投他一票固然是賣票,依對方條件答應不去投票,也構成賣票罪。

●賣票的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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