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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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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樁腳自保條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7
  • 資料點閱次數:2009

買票敗壞選風,但檢察官在查察賄選時,常常僅查獲候選人的助選樁腳買票,甚至樁腳一間扛起所有法律責任,而讓真正買票的罪魁禍首候選人逍遙法外,這對於端正選風並沒有幫助,因此,為使偵查機關得以查到躲在幕後主導買票的候選人,並阻嚇有意買票賄選的候選人,特別規定樁腳於買票後6個月內自首,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或在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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