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

如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07
  • 資料點閱次數:4112

(依刑法第41條、第42條、第42條之1規定) (1) 依法定條件聲請辦理,限於刑罰輕微之案件,包括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罰金刑案件須其宣告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且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者。 (2) 對於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判決各罪均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刑,有意易服社會勞動者,應檢具一般勞工體檢表並加有無罹患結核病之檢查(如胸部X光或痰塗片檢查),親自到地檢署執行科承辦股提出聲請,聲請辦理無需繳納其他任何費用。 (3) 必須經檢察官訊問篩選後,由檢察官斟酌裁量是否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4) 若受刑人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得不予准許。認定標準,已具體規定在「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中,請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全球資訊網站」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專區(法務部影音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瞭解。 (5)另地檢署觀護人室於上班時間均有專人值勤易服社會勞動詢問電話05-6334991轉705,解答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相關問題,如果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對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之地點及履行勞務時間安排有任何疑問,可至觀護人室約談等候區之櫃台洽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