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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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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07
  • 資料點閱次數:2709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1)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判決各罪均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刑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受刑人本人應攜帶身分證及易科罰金之金額,親自到地檢署向執行科承辦股口頭聲請,製作聲請易科罰金筆錄經檢察官核准。 (2) 另受刑人有正當理由(例如本人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定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聲請,在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亦同。 (3)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受刑人毋庸請託關說,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任何費用。 (4) 受刑人對於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5) 以上請不要請託關說以免遭司法黃牛愚弄、欺騙,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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