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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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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的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07
  • 資料點閱次數:10633
M: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的流程?

一、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之規定: 犯第十條(指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 流程: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移送入所→健康檢查→安全檢查→決定入所→建立基本資料完成入所手續→尿液採驗→急性生理解毒→觀察、記錄、勒戒→完成有無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判定結果陳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之後區分為) ↗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 ↘有繼續施用傾向→法官裁定→ 移送戒治所強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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