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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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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經費撥款及核銷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4
  • 資料點閱次數:1741
雲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經費撥款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 辦理補助經費核銷撥款,備妥文件順序如下:
(一)核定公文
(二)領據
(三)經費結報總表暨支出憑證明細表(所列項目請編號以供原始憑證排序)。
(四)補助經費項目之原始憑證(請按支用明細表項目編號排列並編列序號) 每一方案計畫裝訂一冊,依核定方案分別裝訂成冊結報。
(五)分期付款表(有分期向本署請款時需加此表)
(六)機關分攤表(經費來源為兩機關以上,而憑證無法分割請款時需加此表)
(七)活動成果報告(含活動及購置物品照片)
(八)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另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書,原始憑證請留在原機關。
二、 填註領據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主辦會計與主辦出納需為不同業務承辦人。
(二)需加蓋負責人及機關、單位印信。
(三)統一編號務必要填,若無統一編號請於辦理核銷前先向國稅局申請,俾利本署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三、 填註經費結報暨支出憑證明細表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需填註申請機關名稱全銜。
(二)若有接受其他機關補助款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並請詳細填列支出機關分攤表。【表三】
(三)各用章欄均需核章並加蓋單位印信。
四、 受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核實繳回。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自籌金額如不足者,應繳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六、 補助款之執行,應按原核定計劃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核定計劃項目、執行期間、進度時,應報雲林地檢署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 原始憑證核銷注意事項:
(一)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署。
(二) 核銷時需附上超過補助金額的原始憑證正本,如補助5,000元,則至少要黏貼5,000 元以上的憑證,未經核定各項目間勻支,只能核銷原核定的概算項目及金額。
(三) 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署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請附上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四) 講師鐘點費:除附上講師領據外,還頇有講師的簽到退時間表、課程表及單位辦理所得申報人員核章。講師鐘點費請註明內、外聘、數量、單價,經費來源係接受本署補助,邀請雲林地檢署人員授課應以內聘標準支給。
(五) 出席費:經費來源係接受本署補助,邀請雲林地檢署人員出席不得支給出席費。
(六) 核銷便當每餐補助以80 元為原則。
(七) 免用統一發票的收據,需有蓋店章(店章內容頇有商號全名、負責人名稱、電話、地址、統一編號資料)及負責人的私章,收據抬頭(買受人全銜)、交易日期及、交易明細(品名、單價、數量)合計大寫金額都需填列。
(八) 電子發票一定要打上單位統編,若為熱感應紙的發票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
(九) 核銷保險費若為以每一人來投保,則需附保險收據、保險合約、被保險人名冊。
(十) 憑證內容若寫一式,需附上明細表(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並加蓋廠商發票章。
(十一) 宣導品需標註「廣告」兩字,核銷需檢附照片證明有標註廣告。
(十二) 收據等憑證不得用鉛筆書寫。個人收據頇貼印花。
(十三) 不補助項目:
(1) 興建、購置或維修辦公房舍。
(2)購置、維修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
(3)房租。
(4)水電費、瓦斯費及通訊費用。
(5)人事薪資及加班費。但該人事薪資需求係因申請計畫而新 增,且屬該申請計畫核心工作內容者,不在此限。
(6)其他為公益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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